严禁雇用水军等七种行为
将雇用水军和差评师的行为,明确列入被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明确: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网站的域名、名称、标识等,造成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六)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七)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曾参与该管理办法修订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不正当竞争的监管,其实原来的一些法律也能够涵盖,但是针对性和操作性都不是很强,现在有了这个规定后,可以给大家一个更加明确的指引,哪些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样在执法中就更明确。此次修订也是针对这些年日益突出的价格战、业内竞争对手之间的恶意差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这三年来实施过程中环境的变化、出现的新问题作出的调整。
雇差评师或被最高罚3万
今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职业差评师”案作出一审判决,12名被告人均犯敲诈勒索罪,主犯杨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其他从犯被判一年零两个月至缓刑不等,此案在业内引起不小的轰动。
什么是差评师?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就是靠给别人差评生活的人,是由淘宝网催生的新兴“职业”。网上开店,有好的口碑和信誉,会为店铺带来更高的点击率和成交量。一旦信誉被买家记污点,店铺就可能名声扫地卖不出货去,差评师指的就是恶意买家。
就此,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网络法研究所副所长朱巍告诉记者,雇用水军来刷钻、刷皇冠,提升自己信誉,或是来给竞争对手恶意差评,目前这两种现象都特别普遍。
实际上,这两种行为也都有法律规定。前者雇用网络水军刷信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范围;后者刷恶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但在此之前,我国并没有将其明确列入到具体的法律规定中。”朱巍认为,这次工商总局率先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可以说把消费者的知情权落实到了具体实施中,是个非常重要的进步。
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保其可操作性是个问题。比如说到水军,谁是水军?如何界定?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认为,一方面,监管者包括工商部门可以与各购物平台信息数据库对接,设立专门机构去做数据分析,对怀疑存在人为操纵问题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如果不能增加人员编制,也可以考虑外包服务,把监测分析的工作外包给一些专业的教育研究机构。另外,还要发挥消费者和竞争同行的积极性。”
对于网络交易中的商品质量,刘俊海认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对于广大消费者应当负有信托义务。换言之,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广大消费者的受托人,有责任和义务为广大消费者把好关,把假冒伪劣产品和失信商家挡在门外。
泄露消费者信息将被重罚
征求意见稿的另一大看点,是加大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受访的多位专家均表示,上述条款与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配套。据了解,目前已进入二读阶段的消法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增加了个人信息的界定和保护的内容。专家认为,能够赶在消法审议通过前,率先“吸收”这方面内容,也是工商执法机构的部门规章与消法的有效对接,能够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刘俊海表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网购中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地方,因此对其处罚力度还要加大。除了罚款以外,他建议应该跟市场准入挂钩,比如侵犯个人隐私的,如果达到100人以上,就应当将其逐出电子商务领域,实行市场禁入。另外,还可以考虑黑名单制度,把侵害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电商拉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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