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因为别人手机播放的音乐“太难听”,1987年出生的王路(化名)持刀砍向素昧平生的李某,造成其左肩胛、前臂、手指等多处受伤。事后经鉴定,王路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目前,王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房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6月底的一个周末,王路前往镇上闲逛时,走累了便在一家超市门前站着休息。同样是陪朋友逛街的李某也站在这里休息,距离王路不足一米。等人过 程中,李某打开手机,开始播放流行的电子音乐。王路越听越烦躁,事后王路曾告诉民警,他认为这些电子音乐很吵闹,歌词又无聊,所以很抵触。王路小声嘀咕了 一句“这是什么狗屁音乐,没品位”,希望以此示意李某不要再继续播放了,可李某丝毫不理,仍继续播放,且声音越来越大。
忍耐了几分钟 后,王路不由分说地手持自己携带的水果刀砍向李某,造成其左肩胛、左肩峰、左背部、左前臂、右肘部等多处创伤,左手手指挫伤,出现内收、伸展障碍。经鉴 定,李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事后,王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王路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疾病影响,辨认、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 力。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王路主动投案,到案后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王路实施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故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 危害程度,房山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路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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