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3日,由委托律师于下午约4时45分致电台北地检署,表示李宗瑞今天将会投案,检察官要求他独自从彰化开车北上,并每30分钟与检察官电话联系,告知位置,他在晚间8时35分在律师陪同下抵达北检,向法警室报到,随即遭到逮捕,并召开侦查庭,9时20分台北地检署发言人黄谋信召开记者会作出进一步的说明,共计逃亡23天。
北检表示,8月23日下午4时李宗瑞表示愿意投案,从南部开车北上,检方为了确保他不会半路逃亡,每半个小时打一次电话给李宗瑞。李宗瑞供称这段时间躲在南部,透过1名54岁陈姓女友人协助藏匿。
涉嫌藏匿李宗瑞的陈美兰于8月23日向台中警方自首并移送北检复讯,查明她与李宗瑞的关系、藏匿李宗瑞的始末及是否有共犯共同藏匿等,并于8月24日凌晨2时40分,依藏匿人犯罪嫌,谕令12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
8月24日凌晨1时,检察官讯问后,认李宗瑞涉犯加重强制性交及妨害秘密等罪嫌重大,所犯系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逃亡之事实、勾串证人及反复实施同一犯罪之虞,有予以羁押之必要性,向法院声请羁押并禁见。
8月24日凌晨4时30分法官认定李宗瑞有逃亡事实,但没有串证之虞,裁定收押不禁见,凌晨6时5分移送台北看守所,编号2512。检察官不服李宗瑞不禁见,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于晚间9时30分自为裁定撤销未禁见,李宗瑞禁见并禁止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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